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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袭警罪”正式设立。“袭警罪”正式实施当天,滁州定远就发生了一起袭警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3月1日晚20时许,定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永康中队在永康镇某路口设卡查处酒驾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车辆被查获后,阻挠执法并辱骂交警,且连续三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车内有100万现金被查车的交警拿走了。
永康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林某至永康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内,林某拒不配合调查并多次推搡、辱骂现场民警、辅警,随后,还掐住一名辅警的脖子,将其推至墙角,并对其辱骂,导致该名辅警颈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案发后,定远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权机制,指令县局督察大队会同治安大队开展民警、辅警维权及案件查处工作,快速查清了林某涉嫌袭警罪的犯罪事实。
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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