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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警事】定远1人袭警,被刑拘!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1/03/17 11:08:04 发布 来源:定远公安 作者:定远公安 5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袭警罪”正式设立。“袭警罪”正式实施当天,滁州定远就发生了一起袭警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3月1日晚20时许,定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永康中队在永康镇某路口设卡查处酒驾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车辆被查获后,阻挠执法并辱骂交警,且连续三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车内有100万现金被查车的交警拿走了。



永康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林某至永康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内,林某拒不配合调查并多次推搡、辱骂现场民警、辅警,随后,还掐住一名辅警的脖子,将其推至墙角,并对其辱骂,导致该名辅警颈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案发后,定远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维权机制,指令县局督察大队会同治安大队开展民警、辅警维权及案件查处工作,快速查清了林某涉嫌袭警罪的犯罪事实。



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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