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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告诉你,这种“小事”切莫为!

转载 廖序新2021/04/24 11:42:58 发布 来源:定远公安 作者:定远公安 27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事?


 场景一 


 场景二 


 场景三 


阿sir学习“三个规定”有关文件。

阿sir在三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事?


老领导

小刘啊,最近工作怎么样?

阿sir 

谢谢领导关心,最近案子虽然有点多,但一切还算顺利。

老领导

真是辛苦你了,对了,你手上那个XX案,他跟我是很好的朋友,你看能不能通融一下?


请输入文字

这样的对话

是不是似曾相识

如果你有朋友在公安局上班

你是否给他发过类似消息?


如果你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你是否接到过这类“求助”?


一边是亲情、友情

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

以及严格的纪律规定

该咋办?


别着急!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你护航!首先,我们要了解  

什么是“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插手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

这个“招呼”打不得!
根据“三个规定”要求

如有上述行为都将被记录填报

那么,当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我们应该

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


哪些行为

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公安民警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公安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公安民警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公安民警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公安民警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公安民警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公安民警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哦!

公安民警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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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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