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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一男子又落网!原来再犯了这事...

转载 廖序新2021/05/13 13:11:59 发布 来源:定远公安 作者:定远公安 33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

定远县公安局派出所

自侦刑事案件联办侦查二队

成功抓获一名

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邓某

经审讯

邓某先后交代了

其在朱湾永康孙集

盗窃了3辆电动车

并在炉桥盗窃1辆自行车

的犯罪事实






















案情再现

“我的电动三轮车被偷了,民警同志请帮我找找吧 ……

近日,七里塘派出所接到群众霍某报警,称自己骑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

霍某介绍,自己在外干活准备回家时,发现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心急如焚的他只好来到七里塘派出所报警。

“同志,你不要慌,我们马上给您找。”民警兵分两路,一路根据霍某描述的电动三轮车特征,调取周边沿线相关的监控视频,一帧一帧的查看,研判追踪嫌疑人去向。另一路前往电动三轮车消失的地点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民警在永康镇发现了嫌疑人的踪迹。

民警追到永康街上时,发现一男子骑着和受害人描述相似的电动三轮车。经仔细查看,发现此车的外形和颜色与报案人所描述的电动三轮车的外形、颜色一致。正当警车逐渐靠近时,嫌疑人赶忙将电动车丢在路边,一头扎进路边的油菜地里,拼命逃窜。民警立刻停车,朝嫌疑人追去并成功将其抓获。

                                       嫌疑人指认现场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刑,最长一次被判10年(期间减刑)。据邓某交代,自己因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想走捷径,便一直靠偷东西卖钱。民警在永康抓到他时,他正准备将偷来的电动车卖掉。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定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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